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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(市水利局)

时    限  60日
设立依据 《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》(1993年9月29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)第十五条:在山区、丘陵、风沙区修建铁路、公路、水工程,开办电力企业,矿山企业及其它工业企业,必须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,办理审批手续,落实水土保持措施。《水土保持法》(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49号)第十九条:在山区、丘陵区、风沙区修建铁路、公路、水工程、开办矿山企业、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,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,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。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》(水利部第5号令1995年5月30日发布)第七条: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,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《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》后,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。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》(国办发[2004]62号文件)第99项。
审批方式  审批
实施机关  市水利局
处理结果 (评审意见)拟保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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