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库大坝注册登记、安全鉴定报告书(市水利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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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 限 30日 设立依据 《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》(水利部水管[1995]290号)第三条:县级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。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。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,地(市)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(不含1亿立方米)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,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-1000万立方米(不含1000万立方米)的小型水库大坝。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、建档、并逐级上报。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。《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》(水利部水管[1995]86号)第四章第十七条: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,鉴定主管部门即应进行总结,并将总结和安全鉴定报告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。全部鉴定资料成果均应存档,长期妥善保管。 审批方式 审批 实施机关 市水利局 处理结果 (评审意见)拟保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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