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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(市公安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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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办理处室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处 二、办理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三条 三、办理条件(提交材料) 1、填报《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》; 2、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; 3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; 4、应急、灭火疏散预案。 四、办理程序 提交资料、申报登记、现场检查、签发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》。 五、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报登陆记之日起,应在3日内对申报场所进行检查,检查后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,3日内办理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》;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式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,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六、收费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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