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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(市公安局)

一、办理处室
   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处
二、办理依据
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三条
三、办理条件(提交材料)
    1、填报《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》;
    2、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;
    3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;
    4、应急、灭火疏散预案。
四、办理程序
    提交资料、申报登记、现场检查、签发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》。
五、办理时限
    自受理申报登陆记之日起,应在3日内对申报场所进行检查,检查后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,3日内办理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》;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式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,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
六、收费标准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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