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筑(装修)工程竣工消防验收(公安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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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处室 消防支队防火处 办理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条 办理条件(提交材料) 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提供的技术资料: (一)填写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》; (二)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》(A4复印件2份); (三)消防、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建筑平面布局图(A4复印件1份); (四)变更设计通知书及有关图纸; (五)建筑防火分隔设施(防火门、防火卷帘)的合格证,公安消防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; (六)各类消防产品的国家型式认证书或CCC认证书; (七)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,除提供上述技术资料外,自动消防设施应经省消防产品质量检测合格,并出具《检测报告》; (八)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还应提供防雷、防静电《检测报告》及管沟、电缆沟等隐蔽工程施工记录。 装修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提供的技术资料: (一)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(A4复印件2份); (二)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装修设计图(A4复印件1份); (三)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合格证,公安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及各类消防产品的国家型式认证书或CCC认证书。 办理程序 提交资料、申报登记、现场检查、签发《建筑(装修)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》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报登记之日起,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赴现场检查验收;经现场检查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的工程,7个工作日内签发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》。 收费标准 未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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