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(卫生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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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资料 1、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,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认可; 2、有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; 3、涉及放射性废水、废气、固体废物排放的,还应当有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; 4、放射工作场所及设施、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放射防护要求; 5、有必要的放射防护设施和防护检测仪器设备; 6、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、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,持有《放射工作人员证》; 7、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,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; 8、建立健全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; 9、符合放射卫生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。 办事地点 兰州市政府政务大厅卫生局窗口 办事程序 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,市卫生局在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,组织人员进行审核,对符合条件者发放《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》;对不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,注明原因后将所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。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 费 价费字[1992]314、甘价费[2004]401号 联 系 人 何武伟 联系电话 4818041 4818040 邮 编 7300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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